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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