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豆*甲、豆*乙、石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陈**与河南**限公司、安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周**、张**、禹州市和味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河南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限公司与郭*、万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苟**、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有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芦**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