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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豆*甲、豆*乙、石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豆*甲、豆*乙、石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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