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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限公司与郭*、万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万军、郑州**限公司、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河南省**限公司与郭*、万军、郑州**限公司、河南**限公司2012年2月1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判令郭*、万军、郑州**限公司、河南**限公司连带返还股权转让价款3166587元及违约利息暂定60万元(自2012年2月2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日)。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周*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郭*、万军、郑州**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万军及郑州**限公司、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河南省**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周*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郭*、万军、郑州**限公司、河南**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3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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