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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因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季卫光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某诉称,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农历12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0年农历8月5日,生育长子贾**,2008年9月24日,生育次子贾**。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债务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99年8月11日生育长子贾**,2008年9月24日生育次子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二个孩子,感情基础较好。原告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贾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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