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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苟**、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苟**、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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