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苟**、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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