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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河南**限公司、安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安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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