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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未纬民生**限公司与河南大**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未纬民生**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并不是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于合同中的约定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金水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郑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请求原审被告清偿2013年6月3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所产生之债务,应按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郑州未纬民生童话剧机构合约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即河南大**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河南大**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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