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4月21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减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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