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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樊**因与开封**卫生局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起诉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封**卫生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医疗保险。该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祥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裁定。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樊**于2015年5月6日向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开封**卫生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医疗保险。同月13日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开封**卫生局有义务为樊**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和医疗保险的前提是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樊**并未就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故就此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樊**的起诉。

樊**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其与开封**卫生局存在劳动关系,开封**卫生局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医疗保险。樊**于1981年调到马**厂上班,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因1990年开封**卫生局在药厂的地址上建办公楼和家属楼,占用药厂的土地,致使樊**放假回家至今。在药厂解散后,开封**卫生局作为其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医疗保险。

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局答辩称:樊玉苹与开封市祥符区卫生局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具有办理退休手续及医疗保险手续的职权,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审理的是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纠纷。开封**卫生局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办理退休手续和医疗保险的职责。本案樊**请求开封**卫生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医疗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樊**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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