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宋建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宋建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宋建设依法支付原告李**工资300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收秋后,在安阳市**有限公司,被告宋建设雇佣原告李**为其建造喷涂车间的钢结构,完工后经索要,宋建设向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李**48.4工9680元借3300元下余6380元2014.1.29宋建设”。2014年年底,宋建设支付工资3380元,现拖欠工资3000元,宋建设依法负有清偿责任。被告宋建设经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建设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人民币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建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