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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孙**等与马长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为与被上诉人孙**、孙**、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9元,退还马长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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