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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被告高晓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高晓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通知原告陈**于2016年2月25日前缴纳诉讼费用,原告陈**在通知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审理中,核实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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