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额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2016)豫14民终108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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