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夏邑县支行与被告刁**、刁守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夏邑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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