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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距上次原告韩*起诉被告段*的(2015)夏*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尚不满六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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