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距上次原告韩*起诉被告段*的(2015)夏*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尚不满六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