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夏会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夏会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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