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夏会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夏会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夏会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