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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臧**、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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