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臧**、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