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玉石开发有限公司、马*、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玉石开发有限公司、马*、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以及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交通**南阳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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