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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平顶山**有限公司八矿及暴延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八矿(以下简称天安八矿)及原审第三人暴延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邓**于2013年8月12日向平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天安八矿恢复邓**的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报销医疗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及相关保险金等。平顶**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3)卫民劳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的委托代理人邓占,天安八矿的委托代理人赵**、杜**,暴延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暴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邓**1989年10月到天**矿上班,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00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邓**与天**矿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03年1月,暴延中顶替邓**上班至2013年6月17日,在此期间邓**因病离岗,但并未与天**矿办理请假手续。2013年6月17日,天**矿以邓**私自与暴延中签订工作买卖协议,由暴延中顶替其上班为由作出解除与邓**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2013年6月18日向邓**送达。2013年8月6日,邓**向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申请超过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由未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邓**与天**矿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同时邓**2003年后没有在天**矿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在邓**离岗后,暴延中虽然以邓**的名义在天**矿上班,但事实上与天**矿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是暴延中,而不是邓**。因此邓**的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邓**的诉讼请求。

邓**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支持邓**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暴延中是以邓**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天安八矿工作及签订合同的,天安八矿也没有依法与邓**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送达,因此原审认定邓**与天安八矿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二、暴延中在仲裁程序中并不是必须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同时,暴延中在原审曾以证人出庭作证,原审将暴延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违反程序。三、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认定邓**与天安八矿无劳动关系及依照该法四十条认定天安八矿与邓**解除劳动关系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天安八矿辩称,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买工卖工,在合同到期后,没有继续与天安八矿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签订的合同不是邓**,而是暴延中冒用邓**的名义签订的,一直以来也是暴延中在天安八矿上班。在一审中,天安八矿对卖工协议中邓**的指印以及2011年1月1日暴延中与天安八矿签订的合同申请鉴定,但是邓**不同意进行鉴定。暴延中能够证明卖工协议是他们双方所签,邓**在2003年元月12日之后已经没有在天安八矿工作了,与天安八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天安八矿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暴延中述称,2003年1月12日通过别人的介绍邓**把工作卖给了暴延中,协议签订后,暴延中向邓**支付报酬并为其补缴“三金”后,与天安八矿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是暴延中,当时邓**在做生意没有病,有病是这几年的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0年1月1日,邓**与天**矿签订劳动合同后,暴延中于2003年1月冒名顶替邓**在天**矿上班,邓**在未与天**矿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邓**与天**矿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邓**既没有与天**矿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天**矿提供劳动,双方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邓**自然也不能享有工资及相关待遇。因此,邓**请求天**矿为其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报销医疗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及相关保险金等费用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暴延中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原审将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天**矿依法作出并向邓**送达了该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故邓**上诉称该矿没有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送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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