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捷**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捷**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王**与韩*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刘青封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韩**、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丰*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刘**与中国第**责任公司、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玉石开发有限公司、马*、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鲁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设备租赁站与河南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