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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鲁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0日,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购买原告方木,被告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4年6月5日之前支付,如逾期未还款,每根方木在原价格基础上每月加收人民币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方木款135200元,并自2014年6月6日至付款之日止,按每根方木每月1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7月5日为135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通过中间人李*介绍从原告处拉方木10400根,当时约定每根13元,合计人民币135200元。因方木质量出现问题,经协商,原被告均同意按每根8元计算,合计83200元,后被告已给付中间人李*40000元整,不知其是否给付原告。因此,被告同意按83200元支付,且应从中扣除40000元,原告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超过同期银行利息四倍,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从原告处购买方木10400根,每根13元,合计135200元,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2014年6月5日,并特别约定如逾期未还款,每根方木在原价格基础上每月加收人民币1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提交了欠款欠据一份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被告对欠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欠据上特别约定的内容在当时签字时没有,是后来加上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该欠款欠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方木,双方约定了价款,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欠据,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现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5200元方木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因逾期付款违反的是金钱债务,违约金可参照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即以不高于年利率24%为宜。被告辩称方木质量出现问题、原告同意按每根8元计算方木款,且应从方木款中扣除4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鲁*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方木款135200元。

二、被告鲁**以方木款13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陈**自2014年6月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6元由被告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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