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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鄂**初字第006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丰亮于2014年3月,在河南省新乡市通过朱*认识女青年吴**,后谎称是河南省新乡市体育局工作人员,骗取对方的信任。同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丰亮以能够帮助吴**办理国家一级、二级运动员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等为名,先后共计骗取吴**的人民币761000元。其中756000元,由吴**在本市武昌区百瑞景小区3期2栋3301室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人丰亮指定的账户。被告人丰亮后退还吴**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丰亮于2014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梅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丰亮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2、书证:

(1)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害人吴某乙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人丰亮指定的账户共计756000元(其中被害人吴某乙通过工商银行卡号为62×××43的银行卡向朱**银行卡号为62×××76的银行卡转账190000元;通过建设银行卡号为62×××35的银行卡向被告人丰亮建设银行卡号为62×××54的银行卡转账共计566000元),及被告人丰亮退赃90000元(被告人丰亮通过建设银行卡号为62×××54的银行卡向被害人吴某乙建设银行卡号为62×××35的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90000元)。

(2)办证学员的身份信息名单、吴**和被告人丰亮的短息记录、吴**和证人朱*短信记录。证实吴**为办理相关学员运动员证书与被告人丰亮、证人朱*联系情况,被告人丰亮承诺办证及收费情况。

(3)被告人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丰亮的身份是新乡市中心业余体校的射箭教练。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我和吴**是朋友,2014年3月的一天,吴**打电话给我,要我陪她一起去河南新乡找朱*办证书,到了新乡市朱*开车接我们,然后带我们去吃晚饭,朱*介绍一个叫丰*的人给我们认识,说他是体育局的人。在吃饭时,丰*自己也说在体育局上班,他有个叔叔是河南省体育局的,可以办理二级运动员证书,但是办证要先给钱。吃完晚饭后,丰*对吴**说,如果要办,得要活动经费。吴**就给朱*和丰*一个人一个红包(每个红包5000元),用红色的红包装的,红包上印有“吴”字。到了第二天中午吃饭时,还在说给钱的事情,吴**说回到武汉再给钱,下午我和吴**就坐火车回武汉了。回到武汉后,吴**怎么和丰*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2014年12月14日晚上,吴**给我打电话说,上次到新乡市办证的事被骗了,还告诉我15号丰*要来武汉,要我去高铁站接丰*。我接到了丰*后,吴**要我们去静安路的茶楼,没坐多久,警察就进来了。吴**被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她没有告诉我。

(2)证人朱*的证言:我和丰*是朋友关系,认识有5、6年了。我只知道丰*是射击(射箭)运动教练,具体的工作单位我不清楚,应该是属于新乡市体育局系统的。我和吴**是在武汉**读大学的同届同学。吴**是通过我介绍认识丰*的。当时是去年(2014年)春节以后,吴**通过手机短息联系我,问我认不认识新乡市体育局的人,我就回信说有个朋友(丰*)是新乡市体育局的。没过几天,晨曦就和她一个朋友(男的,二、三十岁,姓什么我不记得了)一起到新乡市和我碰面,我就联系丰*和吴**及其朋友见面,我们几个人找了一家餐厅边吃边聊,我跟吴**介绍丰*是新乡市体育局的射箭教练,跟丰*介绍吴**是我大学同学,丰*当时是听见我跟吴**介绍他的身份是新乡市体育局的射击教练的,但是丰*他自己没有说什么关于他身份的事。然后吴**就跟丰*聊起来,具体聊的什么内容我没注意听,好像是聊的办证的事,具体是办什么证我也没听清楚。吃完饭后,吴**给了我和丰*一人一个有现金的红包(我事后才知道我的这个红包内有5000元钱),说是认识一下,交个朋友。吴**当时就回武汉了,然后通过手机联系我,说她找丰*办事,需要汇款给丰*,因为她跟丰*是第一次接触,有点不放心,我就说你可以把钱先汇给我,我再转给丰*,如果钱出了什么问题,我可以做个证,负个责,这样吴**就往我的广**行卡(62×××76)转入人民币19万元,我收到钱后马上去银行取出18万现金给了丰*,另外1万元我没隔多久也给了丰*。吴**通过我付给丰*19万元钱是办什么事我不是很清楚,当时吴**和丰*都没有跟我说是什么事,我也没问他们。到了去年9、10月份的时候,吴**打电话联系我,说她前后给了丰*六、七十万元找丰*办事。丰*事情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还。她现在联系不上丰*,要我想办法联系丰*,到这个时候吴**才跟我说她找丰*是办理国家运动员证书的事。我马上联系了丰*,问他吴**怎么打不通他的电话,现在吴**要退钱,丰*就说他收的吴**的钱已经给出去了,现正想办法收回这个钱,再退给吴**。我是去年10月份左右知道吴**找丰*帮忙办理国家运动员证书一事的。到这个时候我才联系丰*,问他是找谁办这个事,吴**的钱是打给谁了,丰*只告诉我他是找河南省新乡市体育局的一个熟人帮忙办吴**的事的,具体这个熟人叫什么名字,干什么的丰*没有说,吴**的钱都是给谁了丰*也没有说。去年5月底的时候,丰*打电话给我,要我提供我的银行卡账号给他,说是要转钱给我,我就把我的广**行另一个卡号62×××01发给丰*了,然后丰*分两次往我这张卡上转入人民币62100元,第一次是50000元,第二次是12100元,我收到钱后就问丰*这钱是怎么回事,丰*就说在办吴**的事,这钱让我先拿着,我也没有多问了。到了去年10月份的时候,丰*联系我说吴**的事没有办成,这钱要退给她,我现在通过查询我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我分三次转款共退72100元,第一次是50000元,第二次是12100元,第三次是10000元,这第三次的10000元是之前吴**汇给我的19万元,我当时只取了18万元给了丰*,有1万元没给(我当时手上没钱用,把这1万元钱自己用了,一直没有给丰*,我之前笔录说我没隔多久就给了丰*是我记错了)。这次才一起转给丰*了。

(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我在一个名叫领创前线的培训学校报名参加网球特长生培训,吴**是负责教我网球的老师。我知道武**学院招收本科生,必须要有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我就向吴**老师打听怎么办这个证书,吴**当时跟我说可以找关系办理这个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每个证书办下来需要人民币10000元钱的费用,我就把我的个人详细资料提供给了吴**,让她帮我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吴**当时没有说她是找谁或者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当时也没有找我收取任何办证费用,只是说等证书办下来了,再找我收取那1万元钱的办证费用。当时我想报考武**学院,必须要有这个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我不清楚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具体流程,吴**也没有跟我说。当时我们在培训学校参加培训的学生都是来自全国各地,互相都不熟悉,还有谁找吴**办理这个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我就不清楚了。

(4)证人靖*的证言:我认识吴**是通过我表哥刘*认识的。因为我今年报考华中**育学院,必须要有国家二级(或者一级)运动员证书,刘*就说吴**能够帮忙我办理这个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吴**当时没有跟我说她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当时也没有跟我说办理这个证书需要多少费用,也没有找我收取任何办证费用,我只是把我个人资料提供给了吴**。我不清楚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具体流程。

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我办了一个体育培训学校,需要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2014年3月22日下午,我和张*到了新乡后,我的大学同学朱*就介绍一个叫丰*的给我认识。在饭桌上,丰*自称是河南省新乡市体育局的工作人员,他说他的叔叔是河南省体育局的领导,他以前也给别人办了很多二级运动员证书,然后我就相信丰*了。吃完饭后,朱*开车送我和张*到新乡市住宿,丰*告诉我,这个事情的找他叔叔,向我要活动资金,我分别给朱*和丰*送人民币5000元,张*也在场。第二天中午吃饭的时候,丰*一直说要先给190000元,张*对我说,丰*好像是骗子,为什么一直要钱。朱*听到了,朱*说不会有问题,他与丰*认识有八、九年了,一再说丰*是体育局的人,于是我才同意回到武汉市后,再转账给丰*。回汉后3月24日上午,丰*就催我汇钱,我当时不敢给丰*汇钱,我给朱*打电话,要把钱先汇给朱*,然后朱*再把钱给丰*。当天下午,我在家里通过自己手机转账,把人民币190000元转给朱*6625683121005258376的卡上。我汇190000元给丰*帮忙办理20个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每个证书要收人民币9500元,共计190000元。4月23日,丰*告诉我,他还可以继续办理。让我转人民币100000元定金,预留名额,还说剩下的要涨价,每个证书13000元。我在家里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0000元到丰*账号为62×××54的建行卡上。汇款后,我问丰*能不能办一级证书,他说可以办理,但证每个要收21000元。4月24日,丰*就催我给一级证书的钱,当时我在外地出差,5月5日,丰*在电话里跟我说,河南省的省运动会结束后,可以大量办理二级运动员证书,让我办一百本,说我这里办的多,办理过程会更快一点。5月7日,我回到武汉,才给丰*转账63000元,准备办三个一级证书。丰*说太少了,他不好给他叔叔说,很为难,又要了5000元的活动费,我又汇5000元给他。5月9日,我又汇给丰*21000元,要他办理一个一级证书。5月10日,丰*就陆续催我汇办理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费用。5月19日,我通过手机转账312000元给丰*的建行账号,办理24本证书。丰*一直说我转的钱不够,5月21日,我又再转65000元后,丰*还是说我给的钱不够,一直要我给他汇款。因为前面办证的证书,一个都没办好,我就不敢再汇钱给丰*了,之前丰*答应5月初办理好第一批证书的。我就一直问他,第一次转得19万元,要办理的证书,什么时候办好,丰*说是因为我给的钱不够。7月初,我问丰*是否办好,他总说一直在办理。后来他要我再转给他260000元,我没有同意。到了9月24日,丰*说已经办好,但是我在武汉查询不到。9月25日,丰*又说,现在只能等。我跟他说如果办不好,让他把钱退回来。他还是说可以办好,丰*说10月10日能办还,结果没办好。我又问他,他说已经有人查到了,因为系统没有更新,可能武汉这边查不到。我要他退钱,他让我等两天,等到10月13日如果办不好马上退钱。10月13日,他要我把所有转账数目发给他,我发给他了(但漏掉了我给他现金10000元和转账的5000元)。中途我打了很多电话催他退钱,他每次都说过两天退钱,到了时间,他又以各种理由推脱。到了11月6日他才退10000元,11月10日退了40000元,11月12日退了30000元之后我就联系不上丰*了。然后联系朱*,朱*说丰*现在也不接他电话。12月9日我去新乡找丰*找不到,电话也不接,我去新乡市体育局找丰*,体育局说没有这个人。

我汇的第一笔钱是190000元,汇给朱*,但是朱*已经把190000元给丰亮了,在后来的联系中,我问过丰亮,丰亮说那笔190000元已经收到了。丰亮要我办100本证书,要100000元定金。63000元是3个一级运动员证书,5000元是丰亮要的打点费用,21000元是1个一级运动员证书,312000元是24个二级运动员证书的钱,65000元是5个二级运动员证书。这些钱(一共支付75600元和初次见面付给丰亮5000元,合计761000元)都是我自己先出的钱。至今我没有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

5、被告人丰亮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年初,我通过朱*认识吴**,朱*是我在新乡的朋友,是吴**的大学同学。当时吴**想找人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和朱*一起在河南省新乡市跟我见面,当时和吴**一起来的还有一个20多岁的男的。我们在新乡的一个餐馆吃饭,吃饭期间,朱*向吴**介绍我是新乡体校的老师,吴**就问我能不能找人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我说找人试一试。第二天我就打电话给我的一个朋友张*,张*告诉我可以办,我就告诉吴**可以办理。过了两天吴**说需要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我马上给张*打电话,张*说可以,每人需要9500元。吴**要办理10个人,第二天朱*告诉我吴**都准备好了,要我的邮箱和银行卡卡号,我就把我的邮箱和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告诉给了朱*,朱*说吴**没有建行的卡,把钱打给了她,后吴**打电话给我说还要增加几个人。当天下午,朱*就给了我现金190000元,我在邮箱看到二十几个人的资料。我拿了190000元后,隔了两天就去郑州找张*,把现金190000元和办证资料给了张*。一周后,吴**打电话给我还要三十、四十本。张*说可以,一本要9500元,要交全款。我告诉晨曦要交全款,吴**说没有那么多钱,先交100000元。过了两天吴**把100000元汇给我,我到郑州取得现金,把100000元现金和资料交给了张*。在等待办理的过程中,吴**问过,能不能办理一级证书。我问张*,他说可以办20本,每本收取21000元,吴**只要办理3个一级证书。隔一两天后,吴**把63000元汇到我建行卡上,我到郑州把钱给了张*。过了一段时间我打电话问张*办的怎样,他说应该快了。过了几天吴**又汇5000元到我账上,因为之前吴**汇100000元还差钱。过几天,吴**又要办理一级证书,吴**又打21000元给我,我把5000元和21000元两笔钱在郑州给了张*。又过了几天吴**说要办理24本,就把321000元转到我账上,在新乡市我分两次交给张*,第一次是给了张*100000元,第二次给了张*212000元。因为吴**还差钱,之后又汇65000元到我的账上,我在郑州把65000元给了张*。后来吴**催的紧,我就催张*。今年10月10日吴**要求退钱,我答应了,我就联系张*,张*说一周后就退钱,然后我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吴**。过了一个星期我再次打电话给张*要钱,张*说钱没有凑齐,需要再等几天。10月底,我就联系不上张*了。11月初的时候,我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吴**账户一共8万元,我把钱汇给吴**后还通知了吴**,之后我一直与吴**保持联系。我不能办理国家运动员证书,通过张*办理。张*的个人信息,男,1.85米,郑州口音,手机186××××9371,其他信息不知道,张*是我通过的我的一个叫姚*的人认识张*的,姚*告诉我张*可以办理这个证,姚*是我通过我同学谢**认识的,我现在不知道姚*的联系方式了。

我当时只是跟吴**说找我叔叔帮忙办这个事,没有跟她提及张*,因为我开始跟吴**说我叔叔是新乡市体育局的,我收了她办证的钱也是说交给我叔叔去办事了,实际上我一直没有找过我叔叔,都是找张*办这事的,钱都是交给张*了。我把钱交给张*没有打收条,当时我想找张*帮忙办事,没有考虑这么多。后来我把所有款项都交给了张*,让他给我打一张总收条,张*说事情很快就能办好了,没有必要打收条,我也就没有找张*打收条了。我叔叔叫徐**,是河南省**竞训科科长,他和我父亲是老同事,我从小就叫他叔叔,他和我没有亲属关系。

我共计收了吴*乙761000元。另外5000元是吴*乙给朱*的和我没关系。除第一次见面给我的5000元以外,吴*乙汇给我的所有款项都交给给张*了,每次都是给的现金,都是我和张*单独见面的,没有打收条,也没有短息往来说钱的事情,都是打电话。

第一次见吴**的时候,是朱*向吴**介绍我是新乡体校的老师,新乡体校属于新乡体育局管理。找张*办证,我一分钱没拿,我把吴**汇的钱都给了张*了,除了初次见面吴**给了我和朱*每人5000元。张*说如果证办好了,分我每本2000元提成。因为吴**多次找我要钱,我也想挽回吴**的损失,所以就退了8万元给吴**,虽然还差很多钱没有退,但是我还是会想办法的。

运动员证书正常渠道是需要参加比赛,获得成绩达到标准,才能申请办理,运动员必须注册的,吴**不是正常渠道办理的,具体的我不清楚。当时我认为张*可以办成,现在知道办不成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丰*已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对被告人丰*所获赃款人民币671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丰亮的上诉理由:原审认定的事实不属实,其是为被害人帮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及身份,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书面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丰亮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上诉人丰亮与被害人吴**相识后,谎称自己是河南省新乡市体育局工作人员,其亲戚是体育局的领导,骗取了被害人吴**的信任。同年3月至5月间,上诉人丰亮以帮助吴**办理国家运动员证书收取相关费用为由,先后共计骗取吴**人民币761000元。被害人吴**发现受骗,多次要求上诉人丰亮退款,同年11月,上诉人丰亮退还吴**人民币90000元后拒不退还余款。后被害人吴**报案,2014年12月15日,上诉人丰亮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庭审核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丰亮诉称其是为被害人帮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及身份,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朱*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诉人丰亮作为一名射击教练,明知国家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权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而虚构自己可以通过关系办理国家级运动员证书,陆续多次骗取被害人70余万元办证费用的事实成立,上诉人丰亮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审以诈骗罪定罪准确。上诉人丰亮虽辩解将部分款项交给了其委托办理证书事宜的“张*”,但其供述不能与本案现有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上诉人丰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丰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丰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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