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景静诉被告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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