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山宝诉被告华宇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山宝撤回对被告华宇广泰**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由原告马山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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