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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社与开封**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东社与被告开**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与被告开**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行,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本案未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逾越了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翟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退还原告翟东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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