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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与被上诉**品贸易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品贸易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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