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恒**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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