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限公司、郑州新**有限公司与郑州新**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新**有限公司、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提出的对被告郑州新**有限公司、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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