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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甲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甲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且被告张某某性格暴躁,动辄便对原告高*甲实施暴力,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高**由原告高*甲抚养,被告张某某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对原告高*甲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与原告高*甲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9月29日生育男孩高**。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应冷静考虑,珍惜婚姻,正确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且原告高*甲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证据,故原告高*甲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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