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被告陕西**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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