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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河南晋开**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神**责任公司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被告陕西**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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