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
关于原告毛*重诉被告杨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重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杨大学偿还欠款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本付息之日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毛*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义重撤回对被告杨大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毛义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