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娄国省因与被上诉人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娄国省与石**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娄国省于2016年3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娄国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娄国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娄国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