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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诉罗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案件材料准备不足,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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