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