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本案属车辆租赁纠纷不是债权债务纠纷,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杨**双方达成的车辆租赁口头协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于申请人周**交付的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不符,导致车辆不能经营,已构成违约,一、二审判决申请人应返还被申请人押金3000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