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西安市雁塔区明升建材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明升建材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林**已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