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河南金**限公司、勾洪雨、高冠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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