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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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