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三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会转、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三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