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博**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洛阳市**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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