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殷**、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殷**、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口头约定每月2分利息。2014年5月份-2014年9月份,被告按约定仅向原告支付了5个月利息,就再也没有支付过。2015年4月份,被告归还原告2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曾归还。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12000元(从2014年10月份-2015年3月份6个月,以6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共计7200元;从2015年4月份开始截止到9月份起诉之日以4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共计4800元;合计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殷**当庭辩称,我没有口头承诺利息问题,本金我已经还完了,不欠原告钱,没有约定利息。在2015年4月份还了2万元,2014年10月份还了4万多元,借款已经还完。

被告李*当庭辩称,以上发生的事情我都不知道,和我没有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殷**给原告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现金陆万元整。同日,原告李**支付给被告殷**58800元。2014年8月29日,原告李**给被告殷**转款38000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殷**向原告李**还款41200元。2015年4月11日,被告殷**向原告李**还款20000元。被告殷**当庭认可:“2014年10月28日还了本金40000元,并给了1200元补偿。”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殷**、李*当庭均认可二人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借条、银行明细、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资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借条、银行明细等证据为证,原告李**共支付给被告殷**968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殷**已经向原告李**还款共计60000元,故被告殷**还应当偿付原告李**借款36800元。因上述债务均发生在被告殷**与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李**要求被告李*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殷**、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李**借款36800元。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执行。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李**负担322元,被告殷**、李*共同负担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