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诉被告南阳市**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的撤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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