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被告人李**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郑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张**、陈**诉被告张**、浙商财产**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唐**、中国人**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安百斯**控机床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魏**、张*为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阳特香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