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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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