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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郝**、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起,被告人李*甲因经济纠纷指使其弟李**强行住到渑池县孟岭村综合楼2号楼3单元6楼的家中看管黄*乙,跟随黄*乙外出,直至2015年1月中旬黄*乙因病住院才离开。在此期间,李*甲多次殴打黄*乙,李**将黄*乙的手机没收,限制其人身自由。

本院认为

指控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李**、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认为被害人黄*乙欠其钱不还,并长期逃避,无奈才去他家要钱,因不懂法律,现很后悔,请法庭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中被害人长期逃避欠被告人的钱,被告人李*甲认罪态度诚恳,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提交了黄*乙欠李*甲借款的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2014年12月11日、29日、30日外出证明。

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无意见,认为去被害人家某的是要钱,因不懂法,现后悔,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黄*乙欠被告人李*甲钱未还,2014年12月5日起,被告人李*甲指使被告人李**经常住到渑池县孟岭村综合楼2号楼3单元6楼的黄*乙家中看管黄*乙,并跟随黄*乙外出,直至2015年1月上旬才离开。在此期间,李*甲殴打黄*乙,李**将黄*乙的手机没收,限制其人身自由。

审理中,被告人李**将黄*乙的手机退缴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孙**、程*、胡*、孙**、李*乙、曹*、张**、王*、张**、黄**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的破案报告、被告人李**、李**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李**提供的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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