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被告人李**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盛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张**、陈**诉被告张**、浙商财产**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高**、郝**、孙某某与被上诉人丁**、杨**、永城市**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唐**、中国人**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裁定书
原告西安百斯**控机床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郑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魏**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魏**、张*为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