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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魏**、张*为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魏**、张*为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12月23日原告魏**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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