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特香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特香包西饼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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