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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魏增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增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1年经媒人介绍,原被告相识,2002年1月9日二人在高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农历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魏某某。婚后二人经常吵闹,2006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吵闹后原告离开家去南方打工,此后二人就开始分居,一直到现在,双方分居已10年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魏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增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魏增强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9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魏某某。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民事诉状、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子,已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尽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间会出现摩擦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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