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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某伪造三本编号为“荥房权证字第0501034930号”房产证向苏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借款,经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甄别查询,该三本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某的房产证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并未填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照片、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某伪造三本编号为“荥房权证字第0501034930号”房产证向苏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借款,经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甄别、查询,该三本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某的房产证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并未填发。现该三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因其做生意赔钱了且赌博也输了钱,借钱需要房产证抵押,但其老婆不同意用房产抵押,其就决定办假证。2014年3月份,其在荥阳市广武路发现路边的电线杆上有办假证的电话,后分别于3月份、5月份、9月份与这个办假证的人联系,让对方给其做了三本假房产证,后用三本假房产证从苏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处借款。

2、证人苏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向其几人借款,后其三人到荥阳市房管局查询发现抵押给其三人的房产证均系伪造的。

3、辨认照片。证明苏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交付给其的假房产证的辨认情况。

4、证明。证明经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甄别、查询,涉案三本所有权人为赵某某的房产证该中心并未填发。

5、另有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提供住宅房产信息指使他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辩称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

二、对被告人赵某某伪造的三本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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