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绿**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绿**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南省**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1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郑州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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